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编 2025年3月3日
【专题信息】
喜讯:赵红娣副会长荣获第二届“上海慈善楷模奖”
2月26日,上海市民政会议隆重举行。会前,市委书记陈吉宁、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正亲切会见了上海市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的集体和个人,以及第二届“上海慈善奖”表彰对象代表。陈吉宁书记、龚正市长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同志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市广大民政工作者以及长期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在这次表彰活动中,上海市白玉兰开心家园家庭服务社社长、上海市崇德应用心理科学研究院院长、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赵红娣荣获第二届“上海慈善奖”慈善楷模奖。赵红娣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她带领团队通过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为社区家庭送去温暖与关怀,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此次获奖,不仅是对她多年来公益奉献的肯定,也是对她在慈善领域所做努力的高度认可。我们向赵红娣副会长表示热烈祝贺,期待她继续发挥榜样作用,引领更多人投身公益,为上海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25年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
工作会议召开
2月12日,2025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会议顺利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去年以来全市矫正安帮工作情况,学习传达了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主要领导工作要求,并就2025年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市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祎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司法局分管领导作交流发言。
松江区坚持织密安全管理网络,与区公安分局协作,利用大数据累计对社矫对象违规违法筛查1600余人次,保持重大事件“零案发”;注重资源整合,加强与公益服务基地合作共建,全年共开展区级公益活动36场,累计参与950余人次,并联合检察院、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区市场监管局等开展专项教育,累计参与300余人。
青浦区优化升级管控举措,制定《矫正安帮条线督查清单》,对各街镇司法所相关业务开展全面“体检”;深化矫治品牌项目,打造具有青浦特色的“青矫课堂”;强化监地衔接,全年落实重点必接对象13人次,开展入监帮教活动34人次,办理视频会见85人次,形成双向延伸、双方共赢的衔接机制。
奉贤区赋能“矫正人员之家”小程序教育帮扶功能,搭建学习模块,累计上线课程100余门,推送就业信息240余条,社矫对象累计学习时间达3173余小时;推进教育帮扶项目品牌运转,持续深化“牵手启航”家属学校、“拥抱不完美的自己”心理矫正、“一路向阳”运动俱乐部、“爱的千纸鹤”书信帮教等品牌项目。
崇明区持续多方联动,与民盟崇明区委签订合作协议,成立了以律师、教师、机关工作人员等民盟盟员组成的帮教志愿者队伍;搭建执法评审会平台,成立社区矫正执法评审工作小组,常态化召开专项执法评审会,对调查评估、请假外出等执法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推动社区矫正全流程规范开展。
张祎同志对交流发言和2024年全市矫正安帮工作情况做了点评,指出一年以来全市矫正安帮条线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的指示要求,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矫正安帮工作有了新开拓,取得了新成效、实现了新发展。就做好2025年矫正安帮工作,他强调,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适应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目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推进矫正安帮工作提质增效,力争再上一个新台阶,努力实现一个新愿景。要用劲抓基础、守底线,在强化担当作为上求实效。以持续深入“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矫正安帮对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圆满完成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维稳安保任务,顺利实现“一个确保、五个不发生”为目标,要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加强风险源头管控,持续提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质量,坚持把好“入口关”。深入分析研究矫正对象群体结构,抓住个体情况和群体类别,将精细化管理切实落实到位。不断优化安帮对象帮教衔接、排查走访、分类帮教、情况报告、预警应急等工作流程,确保抓好闭环管理。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聚焦“三失一偏”,情感有纠纷、经济有困难、就业无门路、身体有重病、家庭遇变故、性格较怪异,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情形,持续做好矫正安帮对象的走访排摸,全面掌握底数,落实好“一人一案”,实行清单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针对重点人员,要加强专干、社工、选派民警、志愿者协作配合,深化矫正安帮小组成员责任制落实,及时跟进调整矫正安帮方案,确保通报及时、稳控有力,果断消除不稳定因素。要用心抓规范、创特色,在打造亮点标杆上出成果。以深入精准贯彻落实矫正安帮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积极服务地区中心工作,强化职能履行为引领,要在规范发展上当好表率,系统回顾总结社区矫正法执行落实情况,扬优势、补短板、改不足,确保每一项具体执法环节都经得起法律推敲。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认真学习研究中央政法委规范文件,探索制定本市实施办法,确保在规范有效落实安帮对象分级管理、动态管理和安置帮扶上先行一步。要在健全教育体系上寻求突破,把教育矫正作为攻心治本、消除重新违法犯罪因素的最重要方式,聚焦因人施教,从教育的纲要、内容、教材、师资、方法、载体等方面入手,着力打造形成更加完善的教育体系。要针对矫正对象因轻罪入刑,易产生自卑、自暴自弃等心理特点,重点加大心理矫正力度,引入各类资源,争取卫健等部门支持配合,做到社会支持、转介通畅、及时干预。要在工作创新上主动而为,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用好区域优势资源,通过加强与社会力量联建等方式,在深化法律科技赋能、“矫正安帮人员之家”建设、分类矫正项目打造和社会帮教品牌创建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要为平平常常的工作,不断注入新活力,提供新动能。要在示范引领上积极争先,坚持树标杆、出精品,立足矫正安帮工作特点,结合工作创新,积极总结经验,树立工作典型,推出精品案例,要让百花齐放、各显风采成为整体工作态势,努力把更多“盆景”变成靓丽“风景”。要用力抓协同、促融合,在深化工作统筹上开新局。以深入实施《关于统筹推进本市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主线,要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强化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双排查、双列管、双沟通”,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积极运用“三所联动+”机制,协同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妥善做好矛盾纠纷化解。要强化数据共享,推进社区矫正系统更新迭代,深化社区矫正数据专题库应用,加强与“解纷一件事”等系统平台的数据协同联动,推动实现智能监管,有效赋能全市矫正对象风险提示、分级分类管理。要强化平台支撑,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统筹推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治资源和力量,有机嵌入矫正安帮工作各环节,协同入驻单位,做好同题共答。要强化力量整合,进一步发挥好专业社会组织帮教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参与路径,鼓励和吸纳更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以“出资、出力、出智”等多种形式,帮助矫正安帮对象解决就业难题和提供困难救助。
会议还邀请了上海市崇德应用心理科学研究院负责人作加强特殊人群心理矫正工作介绍。市局刑罚执行处、安置帮教处正副处长、工作人员,各区局分管领导以及职能科(处)室科(处)长,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理事长、总干事等参加会议。
共话合作,共谋发展
——市监狱管理局莅临市帮教协会慰问指导
2月7日下午,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欧利刚,市局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程建宸,市局综合治理办公室强超一行到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进行工作慰问座谈。市帮教协会理事长陶华强接待,秘书长冯文照、副秘书长顾颂珍等参加。

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欧利刚对市帮教志愿者协会一年来对监狱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对新的一年里如何继续深化合作,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有特色提出了希望。他说,社会帮教资源非常丰富,对罪犯改造很有帮助,志愿帮教可在四个方面上下功夫:一是在精准帮教上下功夫,围绕法治、教育、文化、心理、矛盾化解等“六大需求”精准帮教,推进品牌建设;二是在扩大帮教覆盖面上下功夫,从长三角突破,进一步扩大帮教覆盖率,进一步降低重犯率;三是在突出解决重点问题上下功夫,对重点人员要关心到位,有效处理疑难杂症,消隐风险隐患,造福于人;四是在产学业一体化上下功夫,挖掘社会资源,引进品牌企业和项目,把帮教工作做得更加有声有色。
陶华强理事长对市监狱管理局领导对帮教协会的重视和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在新的一年里,市帮教志愿者协会将总结经验,认真落实全市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继续紧紧围绕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组织联合培训、项目化推进、进监帮教、刑释衔接、矛盾化解等加强与监狱的合作,同时,更加广泛地挖掘社会资源助力服务监狱工作,进一步擦亮本市志愿帮教工作品牌,进一步提升本市志愿帮教工作整体水平,为促进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盟聚微光,照亮未来
黄丝带“一对一 面对面”结对关爱成长行活动
在虹口社区矫正中心传递温情
2月14日,这个充满爱的日子里,上海市虹口区社区矫正中心内暖意融融,一场以“冬日送温暖 关爱护成长”为主题的黄丝带关爱行活动在这里传递爱心。本次活动由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民盟上海市经信委、虹口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联合主办,旨在通过志愿者与帮教家庭的深入交流,为孩子们送去关爱与温暖,助力他们健康成长。
爱心汇聚 温暖冬日
活动伊始,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秘书长冯文照代表主办方发言,回顾了去年11月在上海市司法局指导下,首届新入会帮教志愿者宣誓大会的成功举办。在那次大会上,民盟经信13位爱心盟员志愿者与被帮教家庭一对一结对子,开启了爱心帮扶的温暖篇章。此后,志愿者们始终心系帮教孩子的生活与学习。此次组织的线下交流活动,更是为了进一步传承帮教精神,深入了解孩子们的兴趣爱好与需求,以便未来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帮扶活动,让“关爱”精准抵达每一个孩子。
深入交流 传递关爱
活动中,同时也是帮教志愿者的民盟上海市经信委副主委陈鲁海和副秘书长夏爱红,分别发言:民盟作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始终关注青少年的成长与发展。此次活动的举办,不仅是对帮教家庭的关怀,更是对社会责任的践行。
随后,志愿者和帮教孩子们分别进行了自我介绍。孩子们落落大方地分享了自己的兴趣爱好,有的喜欢画画,有的爱读历史书,讲三国故事,有的擅长打篮球、滑板,还有的会弹钢琴,展现了自己多才多艺的一面。这些爱好不仅是孩子们生活中的闪光点,更是他们成长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志愿者们则根据孩子们的心愿和需求,介绍了所能提供的资源。并与帮教家庭进行了“一对一”深入沟通孩子教育成长问题。询问困难,深入了解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为孩子们量身定制帮扶计划,为后续的精准帮扶夯实了基础。
感恩与希望 共筑未来
家长代表在发言中表达了对政府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衷心感谢。他们表示,志愿者们的无私奉献让人深受感动,作为家长,一定会在大家的帮助下努力培养孩子成才,让他们将来也能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志愿者们为前来参加活动的家庭送上了丰富的生活用品、学习文具和爱心红包。这些爱心物资不仅承载着志愿者们的关怀,也寄托着对孩子们未来的美好期望。
本次活动有来自民盟经信6位爱心人士盟员进行捐助,他们是陈鲁海、夏爱红、董丹,路丽梅、郭建海、蔡晓炜。
微光成炬 爱心延续
黄丝带关爱成长行活动不仅是一次温暖的送暖行动,更是一场爱心与责任的接力。看到孩子们拿到礼物,露出可爱、阳光的笑脸,我们几个志愿者们心里很欣慰和感动,通过此次活动,为孩子们的未来健康成长注入了更多正能量。
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希望更多民盟爱心人士加入青藤公益——阳光帮教志愿者队伍,用实际行动诠释责任,用爱心点亮一个一个希望,传递微光,汇聚大爱。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智慧和力量,共同守护我们身边需要帮助的孩子们,让每一颗心灵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
市帮教协会与抚州法律人才联谊会
开展交流活动
2025年2月18日下午3点,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接待了抚州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联合上海抚州法律人才联谊会等组织一行人员,就社会帮教工作展开交流。此次交流活动得到了协会的高度重视,秘书长冯文照、副秘书长顾颂珍热情接待了抚州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副主任吴波、上海抚州法律人才联谊会会长丁德应、副会长、秘书长沈诚以及其他相关协会代表和乡贤。

活动开始后,冯文照秘书长和顾颂珍副秘书长带领来访人员参观了协会的成果展示区。照片、视频、锦旗以及帮教对象回归社会的案例资料,直观地展现了协会多年来在帮教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让来访者深刻感受到帮教工作的价值与意义。
在随后的交流环节中,冯文照秘书长对抚州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协会的发展历程、组织架构、主要业务以及在社会帮教领域取得的成绩。他特别提到,抚州是率先与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合作的外省市地区之一。早在2011年8月25日,在抚州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的组织协调下,江西省抚州上海商会与协会联合启动了帮教仪式,并成立了社会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创新举措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高度肯定,并被《解放日报》《新民晚报》等媒体报道。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司法局联合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等单位,推广了相关安置帮教的经验做法,并将此项工作逐步扩大到江西省乃至全国。
吴波副主任在交流中感慨地表示:“凡人微光,星火成炬。”15年来,抚州在沪持续开展“一对一”“多对一”安置帮教活动,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多元服务,切实解决帮教对象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用乡音凝聚乡情,将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心中,实现了“帮教一个对象,挽救一个家庭,平安一个社区”的良好社会效果,受到广泛关注与支持。
顾颂珍副秘书长还播放了协会的宣传视频,展示了协会通过组织志愿者服务、开展教育培训等多种方式,助力帮教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成果。
吴波副主任在交流中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计划,鼓励大家与协会建立长期联系,组织商会联谊会成员成为志愿者,参与监狱帮教工作,尽己所能提供帮助,并与市区司法行政系统形成系统性关联,助力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工作的开展。
在交流过程中,与会成员围绕社会帮教工作的经验做法、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合作方向展开了深入探讨。上海抚州法律人才联谊会会长丁德应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就如何在帮教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提供精准援助发表了见解,并表态愿意积极协助抚州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落实下一步工作计划。副会长、秘书长沈诚也分享了自己对社会帮教工作的想法与建议,上海抚州商会其他会员也纷纷建言献策,探讨在不同领域为帮教工作提供支持的思路。
此次交流活动为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与抚州相关组织搭建了良好的沟通桥梁。与会成员一致表示,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整合资源,在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方面开展更多务实合作,共同为社会帮教事业贡献力量,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添砖加瓦。协会也相信,在双方的携手努力下,社会帮教工作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帮助更多人重新回归社会,开启崭新生活。
市帮教协会参加市司法局、民盟上海市委、
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四方会议
2月25日,市帮教志愿者协会参加市司法局、民盟上海市委、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四方会议研究商讨帮教合作事宜。此次会议是在去年市司法局安置帮教处与民盟上海市委社会服务部召开专题会议的基础上,落实2月10日市司法局、民盟上海市委领导达成的有关深化合作,延伸帮教领域等共识召开的一次专题会议。市司法局安置帮教处副处长杨挺、四级调研员虞曙翔,民盟上海市委社会服务部副部长汤蓓琦、“黄丝带帮教”负责人文勇华,市帮教协会秘书长冯文照、副秘书长顾颂珍,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副总队长范文成、夏爱红参加了会议。
会议明确,进一步加强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民盟组织的沟通联系,发挥市、区两级“黄丝带帮教”合作立体网络优势,将“黄丝带帮教”融入本市司法行政“五位一体”和“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打造具有上海特色的帮教品牌。
会议达成如下共识:一是延伸帮教合作领域,将“黄丝带帮教”延伸到刑释解矫等人员。二是拓展帮教资源,充分挖掘民盟优势资源。三是推动各区发挥主体作用,推广先进经验,促进帮教工作规范化。四是协同做好总结宣传表彰工作,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五是加强交流研讨,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市帮教志愿者协会和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就建立帮教合作工作机制,签订帮教合作协议达成了共识。
【区协会视窗】
粤胜拓实效 帮教展新途
——黄浦区帮教协会新建帮教基地揭牌仪式举行
2月17日下午,由黄浦区帮教协会和上海粤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的帮教基地揭牌仪式在基地属地豫安阁宰相府顺利举行,协会秘书长金子明主持。黄浦帮教协会理事长殷金喜、粤胜餐饮董事长范影共同为新建帮教基地揭牌,开启了2025黄浦社会帮教工作“拓实效、展新途”的序幕,为进一步促进黄浦区帮教协会整体工作的实力效能提升,为进一步深化会员单位在特殊对象就业帮扶方面的作用发挥增添力量。

黄浦区帮教协会自2006年成立至今,广大帮教志愿者的坚持和付出有目共睹,在安置帮教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无可取代的积极作用。
今后,黄浦区帮教协会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夯实努力,不断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一是要扩大帮教志愿者队伍的规模,争取到更多的社会资源来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有利的平台和渠道,特别是能够在优秀企业家和爱心创业人士范围内争取到更多的就业资源。二是要提高帮教志愿者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在政策宣传、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方面增加更多的专业力量,为化解特殊矛盾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提升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深化与相关主管业务处室和基层社会团体之间的互动,在资源整合上更多的加强协作,在感情互动上更对的加强交流。
黄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供稿
趣味制灯笼 年味共传承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两类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假期文化生活,加深他们对年俗文化的认识与体验,崇明区东平镇、新河镇社工在节日期间组织部分
两类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了“趣味制灯笼,年味共传承”手工DIY活动。活动开始,社工向孩子们详细讲解了春节的传统习俗。灯笼象征着幸福和团圆,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祝福。社工还科普了春节的由来以及祭灶、守岁、贴春联、挂灯笼等过年习俗,让孩子们对春节有了更深入直观的了解。同时,社工介绍了生肖文化,讲述了蛇在中国文化中的独特象征意义,激发了孩子们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浓厚兴趣。
在手工制作环节,孩子们在社工的指导下,拿着手中的材料,部分小朋友在制作灯笼的过程中产生了困难,社工马上提供帮助,引导和协助小朋友们完成灯笼制作。通过拼装、贴纸、挂线,配上光源,不一会儿,一个个精美的小灯笼便在孩子们的手中诞生了。
孩子们看着自己的作品,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纷纷举起灯笼,争相分享自己的成果。此次活动不仅让孩子们体验了手工制作的乐趣,感受到了节日的浓厚氛围,更在潜移默化中传承了春节民俗文化,让传统佳节的魅力扎根于孩子们的心间,实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薪火相传。
崇明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供稿
当矫治融入元宵节元素,
矫正对象会经历怎样的传统文化洗礼?
元宵节,又称上元节、小正月、元夕或灯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之一,时间为每年农历正月十五。
2月11月下午,由杨浦区司法局、民盟杨浦区委、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杨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共同举办的“花灯映暖,共赴团圆之约”文化矫治活动,在杨浦区社区矫正中心圆满举行。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志愿者、选派民警共50余人参加活动。


此次元宵文化矫治活动,得到了民盟杨浦区委、上海民盟志愿者服务总队、杨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在帮教志愿者的积极参与下,社区矫正对象们从品书法、拼贴画、猜灯谜等活动中感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以及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怀与期望。
愿这次活动能成为他们人生旅途中的一抹亮色,照亮他们前行的道路!
杨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供稿
从“心”出发,助力重塑新生信心

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帮教工作,切实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与社会适应能力,2月13日,青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会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小红,在区矫正中心开展“从心出发
重塑新生”主题心理讲座,并开展一对一心理咨询服务,共计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取得良好成效。
讲座中,张小红会长基于多年的实务经验,采用“理论讲解+个案辅导”模式,为社区矫正对象量身打造心理重塑课程。在理论讲解环节,张会长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常见的心理问题,让社区矫正对象对自身心理状态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她强调过往的错并不代表一生的定性,引导大家正视自己的过去,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用的心理学知识,帮助大家挖掘内在的潜能,让他们明白每个人都有改变和成长的能力。个案辅导环节,张会长用专业的知识和温暖的态度,为每一位咨询者提供了专属的心理关怀。针对每个人的独特情况,给予了个性化的心理支持和建议,帮助他们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兴趣,鼓励他们树立明确的目标,重新融入社会。
此次活动通过“普及教育+精准干预”模式,筑牢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防线。展望未来,区帮教协会将进一步强化专业资源整合,在专业引领和精准帮扶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和创新帮教模式和方法,为在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奉献志愿服务力量。
青浦区帮教协会 供稿
黄浦区帮教协会参加区司法局
2025年矫正安帮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市司法局矫正安帮条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25年工作部署,2月28日,黄浦区司法局召开2025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会议。黄浦区司法局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职干部、选派民警以及各司法所、新航黄浦社工站、区帮教协会理事长等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就推动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工作要求,要积极响应市司法局指导要求,提升工作水平。强化重点人员管理,发挥矫正小组和安帮小组的作用,实施分类矫正和分类帮教,打造黄浦特色品牌;要全面做好全国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确保取得实效。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导指导,坚决防止脱管漏管等情形发生,确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准确规范、公平公正;要多举措推进安置帮教,助力刑释人员回归。做好刑释人员衔接管理,推动帮教工作向狱内延伸,要发挥区帮教协会作用,整合实训基地资源,助推刑释人员就业创业;要坚持按需施教,提升教育矫正工作实效。充分发挥“讲师团”作用,开展针对性的专题教育、分类教育,统筹协调各方社会力量和资源,打造品牌项目;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风建设,深入钻研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黄浦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 供稿
【关爱行动】
以爱之名,点亮心愿
——金山区司法局开展“点亮微心愿”慰问活动
1月24日上午,金山区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章健带队到石化街道开展“草儿青青润金山”关爱项目“点亮微心愿”走访慰问活动,听取困难对象的心声与诉求,并为关爱对象点亮心愿。
<点亮微心愿>
章健一行来到石化三村居委会,与低保困难对象倪某某一家亲切交谈,了解他们的家庭现状和孩子们的生活情况,鼓励他们坚定信心,积极生活,并送上慰问品和新春祝福。同时,章健亲手把“微心愿”物品送到孩子们的手中,满足了孩子们心底的愿望,当孩子们收到礼物时,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纷纷表示感谢。
在困难对象王某某家中,章健为关爱对象小王送上了崭新的羽绒服,帮助孩子点亮微心愿。章健详细了解王某某的家庭状况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并认真倾听小王的心声,鼓励她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努力克服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争取以优异的成绩回报家人和社会,努力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活动前期,各街镇(高新区)社工点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访问、微信询问等多种方式向关爱对象征集包括学习用品、玩具、运动器材等微心愿,并形成心愿清单。
春节前夕,各街镇(高新区)社工点相继开展“点亮微心愿”春节慰问活动,及时将征集的物资送到关爱对象手中,共计慰问20户困难对象家庭,为26名关爱对象点亮心愿。
最是岁寒时,情暖记心间。本次“点亮微心愿”走访慰问活动,不仅让关爱对象的“微心愿”得到了实现,同时也让两类对象家庭感受到了社会对他们的帮助和关心。下阶段,区司法局将发挥关爱项目优势,整合各类资源,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持续优化帮扶关爱对象的服务体系,切实为关爱对象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金山区帮教志愿者协会
供稿
宝山区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
服务对象未成年子女关爱活动
“两类人员”未成年子女是一个需要特殊关爱的群体,他们可能因家庭环境复杂、父母社会角色特殊而面临心理压力、社会融入困难等问题。每一颗童心都应被温柔以待,每一份成长都需社会护航。

一、筑梦未来、护航成长

春节期间,宝山区吴淞街道司法所聚焦特殊困难群体的未成年子女,精心策划并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且富有意义的助学活动。活动中,司法所所长、专职干部与孩子们亲切座谈,认真倾听孩子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
激励孩子们要勇敢面对暂时的困境,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学习,用知识改变命运。
随后,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汪子琳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讲座。汪律师以生动有趣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了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引导孩子们增强法律意识。
二、暖心护航 关爱成长
宝山区高境镇社工点联合社区组织举办了“迎元宵、猜灯谜”未成年子女活动,本次活动共有6名未成年子女参加。活动从蛇年成语接龙开始,除了猜字、猜物等抢答活动,还增加了法治猜谜内容,通过寓教于乐的形式将《未成年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符合未成年孩子年龄特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巧妙融入到猜灯谜活动。
本次关爱活动,不仅深化了孩子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还大幅度提升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让他们在玩乐中学习,在互动中成长,为孩子们未来的成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6名对象的未成年子女还收到了高境镇司法所精心准备的文具书籍书包等礼物。关爱活动用爱呵护成长,让希望照亮未来!
宝山区帮教志愿者协会 供稿
【法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